抚养费支付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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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亦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案例】小明系男方张某与女方刘某的非婚生子女。2013年5月到2014年12月,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小明抚养费。2014年12月以后,男方再未支付小明抚养费。2015年1月,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男方向小明每月支付抚养费,自2015年1月起至小明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说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享有同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判决男方自2015年1月其按月支付小明一定数额抚养费。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支付抚养费


  【案例】女方王某与男方刘某于2010年6月结婚,2012年8月,因与女方发生争执,男方负气离家。2013年2月,女方生下小建。男方因与女方发生矛盾不愿回家。小建一直由女方抚养,男方未支付抚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2015年4月,小建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说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对婚生之子小建均有抚养义务。在男方自行离家期间,小建一直由其母抚养,其母不仅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支付了相关费用。男方作为未成年人小建之父,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建的请求。


三、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给付方式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案例】小峰系女方赵某与男方王某的婚生子女。2010年12月,赵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小峰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013年8月,小峰向法院起诉称其母亲赵某失业,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自身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增加,每月600元的抚养费难以维持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增加抚养费数额至每月1200元,且一次性支付其十八周岁前的全部抚养费用。男方辩称其同意增加抚养费,但其月收入低,不能一次性支付,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收入证明材料。

  【法院说法】小峰以学业、生活需要为由请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但其无法证明男方具有一次性给付的经济条件能力,故法院对其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小峰抚养费8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离婚后一方支付了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对其他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仍有支付义务


  【案例】小君系男方马某与女方李某的婚生子女。2011年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之子小君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2013年2月,小君因身体疾病到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2011年、2012年小君参加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一万余元。小君诉至法院,请求男方负担医疗费与教育培训费用的一半。

  【法院说法】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免除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而应考虑相关支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负担公平。法院支持了小君的诉讼请求。


五、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案例】男方与女方于2000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1月6日生有一女,现已满十周岁。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于2009年起开始分居。现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双方所生之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男方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婚生女。庭审中,关于男方的收入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女方主张男方年收入为80万元,男方主张自己月收入为5000元。

  【法院说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分居后婚生女随女方生活,现婚生女亦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故由女方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双方主张存在较大差异,且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参考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7560元标准,确定男方每月给付1500元。遂判决婚生女王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女方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释法: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抚养费不以离婚为条件,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要承担该项责任。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审判实务中,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负担扶养费一方的实际收入,结合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确定扶养费最终数额。

  同时,关于课外辅导费用能否在抚养费纠纷中支持,一般应当区别对待。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并不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自身经济条件不符的课外辅导。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同意参加的辅导课程,以及确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且未超出夫妻负担能力的辅导课程,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超出双方负担能力,过度报班或参加具有奢侈性消费的辅导班,辅导费用一般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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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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