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婆婆索要购房借款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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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在儿子儿媳婚前购买的商品房里出了钱,65岁尹婆婆在小两口离婚后将他们告上法庭,向儿子小强、前儿媳小丽索要当初的各项借款与利息。近日,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小强归还母亲首付款12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尹婆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小强和小丽在2012年7月登记结婚,去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房一套及室内家具、家电归小强所有,按揭款由小强偿还;小强一次性给付小丽18万元。

  去年2月,尹婆婆诉至法院,称儿子结婚前买这套房时,向自己借了12万余元,自己是通过银行将这笔款转给了开发商;儿子儿媳装修房屋时还向自己借了4万元;当初儿媳小丽说要偿还外债,还向自己借过1.8万元。她要求儿子和前儿媳共同还钱。

  法庭上,儿子小强称借款属实,同意还钱,但小丽称不属实。小丽说,买这套房时,双方父母都分别支付了12万元左右的首付款,装修时双方父母也都给了一定数额的装修款。她认为这些款项并非借款,是赠与,不同意归还。

  经查,双方未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

  法院认为,尹婆婆向开发商汇款12万余元,发生在小强和小丽结婚之前。小强认可系向母亲借款,但小丽予以否认,且尹婆婆未举证证明小丽有借款的合意,故该款项应认定为小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他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至于另外两笔款项,尹婆婆仅提交了票据,小丽亦否认为借款。鉴于原、被告系家庭成员,该款项的支付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法律关系,应当承担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尹婆婆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且小强小丽离婚诉讼中并未涉及此债务,故法院对尹婆婆的这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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