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的确定与变更相关案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坚持不要孩子抚养权,而父亲要求的,可判决抚养权归父亲
【案例】男方王某与女方郭某2010年8月经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
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女方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婚生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抚养,男方及其父母对婚生子进行了细致的照顾,故婚生子由男方抚养为宜。
就抚养权问题,男方主张,女方作为母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且孩子现未满两周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女方抚养。女方则不同意抚养孩子,主张其本人及其父母均患有疾病,身体不好,不适宜抚养孩子。
【法官说法】婚生子现与男方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年纪较小,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女方坚持不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故孩子由男方抚养更为适宜,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子由男方抚养。
二、确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案例】男方与女方经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3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6日生育一女,现就读于某中学。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女方诉至法院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男方离婚,双方之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男方称同意离婚,婚生女跟谁生活,尊重孩子的意见,若孩子跟随对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若跟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按照其工资额的30%支付抚养费。经法庭询问,双方之女表示愿意跟随男方生活。
【法官说法】双方婚生女已年满十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对其意见法院予以尊重,女方应给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及本地生活水平酌情予以确定。遂判决双方之女由男方抚养,女方自2013年7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抚养费900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确定抚养权时,需要综合权衡双方生活环境,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一方
【案例】女方孙某与男方王某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7月8日登记结婚,其中女方为初婚,男方为再婚。婚后,双方于2009年1月12日生育一子名王小某。双方由于年龄相差较大,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矛盾逐渐积累直至无法调和。女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离婚并判令婚生子王小某由女方抚养。
男方则称王小某出生后,其与女方和孩子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孩子在附近的幼儿园上学,平时也是由其接送,直至2014年9月被女方强行带走,其怕伤害孩子,所以并没有采取什么行动,只是劝解对方回来,一家人好好生活。同时,其老来得子,为孩子成长的更好,送孩子参加了各类辅导班,其尽了主要抚养责任。
【法官说法】王小某出生后,女方和男方一直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王小某日常的接送、教育和培训费用的负担及陪同学习等事项,主要由男方承担,男方尽到了对王小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孩子成长良好。女方在没有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王小某带离原居住地,中断王小某正常的教育和其他学习活动,并以此造成某种既成事实的行为,明显不当,客观上对孩子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双方婚生之子王小某由男方抚养,女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王小某十八周岁时止,按月支付抚养费。
四、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案例】女方张某与男方王某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林由男方抚养。女方称自双方离婚以来,男方无所事事,不管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故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小林的抚养权。女方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其与小林在一起游玩的照片以及男方向案外人借款签名的借条。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诉讼意见,向法院提交了其从业证明以及个人债务已清偿的证据材料。
【法官说法】女方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林由男方抚养对小林的身心健康发展确有不利影响。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为了给子女提供稳定、持续的生活成长环境,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如果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直照顾孩子,且愿意并有能力继续帮助照顾孩子的,也可以作为参考因素。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但是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应当根据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适用。如案例一中,虽然未成年子女为两周岁以下,但由于其母亲坚决不主张抚养权,而该子女一直随其父亲生活,且其父亲也愿意抚养,最终法院将抚养权判决给父亲。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查看团队快速导航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西雅图大厦4楼28号
网址:www.shutianlaw.cn
邮箱:cdxwq@126.com
电话:028-87624855
蜀ICP备11004513号-1
案件预约
因委托案件的当事人较多,请提前与值班律师联系,说明 案件情况,由值班律师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专业律 师,如需来我所咨询,当事人应提前与值班律师预约时间,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值班律师决定预约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