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关系变更

分享 ...

一、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查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