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眠公司“的各种表现
休眠公司并非法律术语,而是表达上的比喻。这类公司常常是成立两三年甚至更短时间后就隐姓埋名无处寻找。对这些因未进行年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撤销或因其它原因而未进行清算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学界称之为“休眠公司”或公司“下落不明”、企业法人“弥留之际”、“公司恶意消失”、“短命公司”等。
梳理一下休眠公司,可以概括出如下各种情形:
一、执照在,人不在
很多公司经营不善负债较多,为躲避债权人追偿债务干脆选择人间蒸发,搬离原来的办公地点,甚至直接把公司关门大吉。但是公司每月的税务还是正常申报,在工商管理机关也是该年检年检,该公示也都正常公示。这类公司营业执照通常都是一直存在的,但对外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相当于是一个公司植物人。一般而言,债权人如果起诉这类公司可以获得一个胜诉的判决,但是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二、执照不在,人还在
2014年3月公司法修订前,一些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无心继续,也不进行工商年检。按此前公司法规定,公司不按时年检要被吊销执照。但2014年3月后工商管理机关已经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如果股东长期下落不明也不正常报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也可以通过向工商局举报吊销营业执照。
这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继续经营,股东也不组织清算。虽然公司已经丧失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但由于公司未被注销,公司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还是存在,依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应诉。
三、执照在,人也在
这类公司通常有很多关联公司,公司之间存在着人事混同、住所混同以及财务混同,通常表现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当其中的一个公司被判偿还欠款,办公地点通常就会摘掉这个已经进入法院黑名单的公司牌子。往往是法院执行人员上门时,公司的人则说两者是两个法人主体,一家公司债务与另外一家无关。
此外,也有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聚敛钱财的目的达到,然后就会进行清算和恶意注销。也许他们以为公司经营合法程序注销后,公司就丧失了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无须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再也没有理由让他们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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