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休眠公司追偿债务的诉讼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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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常看到的一种现象就是公司几无任何财产,但股东拥有大量财富。应该说,公司无资产偿债并不意味都能逃避法律责任。只要股东有一定偿债能力,针对以下情形,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偿债务。


一、休眠公司的股东为一人


  实践当中很多休眠公司都是一些中小企业,对公司法也不够了解。为注册简便,他们通常会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即股东为一个人。如这类公司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起诉公司时,可以直接将股东追加为被告。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当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有不少比较混乱,存在严重的股东与公司混同现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现象时有发生,通常股东都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因此债权人起诉时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告,最终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二、休眠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


  如果休眠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个人而且是夫妻,就是民间俗称的夫妻店。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五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财产相互独立。如果夫妻二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未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俩对彼此于另外一方的出资款是相互共同共有的,属同一投资主体。因此,如果夫妻股东在注册公司时没有明示夫妻财产分割的该公司应认定为一人公司,同样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三、休眠公司下落不明


  第一步:吊销休眠公司营业执照。

  很多时候当债权人手握法院对休眠公司的胜诉判决时,但却无处寻找休眠公司人在何方,即使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也是爱莫能助。这类休眠公司的工商局注册地址一定是人去楼空,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选择去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投诉。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地经营,企业异地经营必须设立分公司。休眠公司既不存在分公司又于注册地不见踪迹的,工商局应该责令整改。虽然工商局很有可能无法联系到这家公司,但工商局可以在企业系统里标注显示异常,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这家公司继续失踪,可以吊销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只要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作为债权人就看到了维护权益的希望。


  第二步:申请对休眠公司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内清算。因此作为债权人如果股东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第三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法院组织清算并且能够正常清算的,当然由公司以剩余财产偿债,当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则进入破产清算的环节。但是很多休眠公司实际上无法清算的,因为公司已经下落不明,公司的财务账册更是无从查找,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这两大基石鼓励了投资激活了市场,但是同时也成为了一些人意图违法得利的工具,通过公司这层面纱进行敛财后逃之夭夭。但是法律是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因此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休眠公司中大多数的股东都在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他们利用关联公司、母子公司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一旦其中一家公司涉诉,就把公司财产转移至其他关联公司,转移涉诉公司的财产。当债权人一旦遭遇此类休眠公司一旦要大胆的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追加休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五、当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该如何**


  新修正的公司法取消设立登记时公司最低注册限额,直接导致公司债权人以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投资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限额为由主张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依据缺失,债权人仅以此为由主张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依据缺失。

  用公司法不能解决的问题,不意味着依据其他的法律也是无解。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随着新公司法颁布,未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将逐渐增多,不管法律如何改革,法律始终追求的都是正义和公平。


六、公司被恶意注销,债权人如何**


  股东聚敛钱财后发出清算公告或者不经清算,恶意注销公司也是时有发生。依照公司法第一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时(例如对于潜在的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等,无法通知),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因此,公告应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但是有很多恶意讨债的股东在明知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却故意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

  另外,通常情况下,股东注销公司需要在工商局签署一个承诺书,股东需承诺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如今后发现有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股资比例承担处理。公司股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承诺是一种对公承诺,而不是合同法上的债务承担。

  由于任何人均可以承诺承担他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清算义务人主动自愿承担公司的债务。因此,只要公司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其承诺,法院可判令其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这与公司法人制度以及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并不矛盾。因此如果公司股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不通知已知债权人注销公司,债权人可以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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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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