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决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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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761号

【基本案情】


  凯茂xx有限公司与聚锋xx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因聚锋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凯茂xx有限公司要求聚锋详细公司支付货款61460元,并按照拖欠空气压缩机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13788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聚锋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凯茂xx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460元;

  二、被告聚锋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凯茂xx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788元;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经过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了重要的法律意见: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依约进行履行,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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