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强制要求对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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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5377号


【关键词】  定作合同  意思自治  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楼盘外置LED发光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ARMANI”楼体LED发光字,金额92400元。原告依约完成制作安装,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验收合格;后被告需重新制作中文发光字,双方于2015年12月4日又签订《楼盘外置LED发光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制作安装“阿玛尼”楼体LED发光字,金额6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晨川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富川xx有限责任公司给付55588元。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人,经过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了重要法律辩护意见:

  原被告签订《楼盘外置LED发光字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被告也验收合格,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与法有据,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经过本所律师的成功代理,成都富川xx有限责任公司胜诉。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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