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强制要求对方履行
(2016)川0104民初5377号
【关键词】 定作合同 意思自治 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楼盘外置LED发光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ARMANI”楼体LED发光字,金额92400元。原告依约完成制作安装,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验收合格;后被告需重新制作中文发光字,双方于2015年12月4日又签订《楼盘外置LED发光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制作安装“阿玛尼”楼体LED发光字,金额6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晨川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富川xx有限责任公司给付55588元。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人,经过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了重要法律辩护意见:
原被告签订《楼盘外置LED发光字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被告也验收合格,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与法有据,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经过本所律师的成功代理,成都富川xx有限责任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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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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