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茁诉上海家化劳动争议案
【案情】
2014年6月6日,原上海家化总经理、董事王茁,诉老东家上海家化劳动争议案在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此前,上海家化先后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解除了王茁总经理职务和董事职位。罢免理由是“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存在重大缺陷并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事宜的主要责任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4年8月7日,王茁诉上海家化劳动争议案仲裁结果揭晓。《仲裁裁决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本会裁决如下:一、对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从2014年5月12日起)请求予以支持;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24日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2355.17元。上海家化后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院经一审审理,判决上海家化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
《公司法》能否调整高管的劳动关系?
董事会在罢免高管职务的同时,公司能否同时解除其劳动合同,是此案双方争议的关键。审理中,王茁表示,他虽是公司总经理,但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没有被《劳动合同法》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总经理也是劳动者”。只有当他同时存在严重失职及营私舞弊的情况下,企业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上海家化则坚持,王茁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代表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所以,在董事会聘任他的基础上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董事会解除了他的总经理和董事职务后,双方劳动合同存在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劳动合同当然解除,故在审理过程中应由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认定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
董事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解聘总经理的职务,解除的只是该劳动者和原职务之间的关系,而非解除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于公司与经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确认。所以,裁决对王茁“要求与上海家化恢复从2014年5月14日起的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上海家化应支付他2014年6月1日至6月24日期间的工资42355.17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分高管和普通劳动者带来的最明显的法律冲突首先体现在对公司高管劳动合同的解除上。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然而这种依据公司法罢免高管职务的合法行为并不能当然成为劳动法范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都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解除条件来确定解除是否合法。一旦单位的解除被认定为非法,而劳动者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如果不存在客观上恢复不能的情况,审理机构会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即使单位能举证存在客观回复不能,依然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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