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涛诉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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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余民初字第2927号

【争议焦点】


  企业行政经理诉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


【裁判要旨】


  审理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注意审查他们的职务因素,因为行政高管人员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管理者代表企业实施管理行为,在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辐射范围自当包括其本人。如若争议事由是因其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否则会导致企业为高管人员的过错行为埋单而高管人员反而据此获利的不良现象,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案情】


  原告:丁涛

  被告: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公司)

  2010年9月1日,丁涛应聘到明星公司工作。2010年9月14日,明星公司下发了关于任命丁涛为行政部经理的决定,决定中写明丁涛全面负责行政部的管理工作,执行及监督公司总经理向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其直接上级是总经理,直接下级包括人事文员、行政文员、保安队长和食堂领班。明星公司还明确规定了行政部经理的职责,包括明确直接下属岗位职责;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计划的制定和落实;监督行政部助理和人力资源部助理做好相关工作等。

  丁涛在职期间,月工资为8000元,明星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2月19日,丁涛结清工资后离开明星公司。2011年9月23日,丁涛以快递的形式向明星公司邮寄通知一份,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2011年9月28日,丁涛向余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明星公司支付工资差额9100元、加班工资16655.10元、双倍工资的另一倍57470元、经济补偿金6839元、2010年度年终奖4000元、报销因公出差的住宿费150元、补缴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余劳仲案字(2011)第735号仲裁书,裁决明星公司为丁涛补缴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驳回丁涛的其他仲裁请求。

  送达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丁涛起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明星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4万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诉讼费由明星公司承担。

  明星公司答辩称:1.丁涛作为行政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人事、行政、后勤等工作,其在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一直不予办理本人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其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2.公司已经为丁涛缴纳了社会保险,所以其要求经济补偿金无相应依据。丁涛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应予驳回。


【审判】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涛系明星公司的行政部经理,主管公司的人事、行政、后勤工作,从公司岗位职责来看,明星公司已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授予其行使,现其并未提供证据佐证明星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是其失职造成的,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同时,其于2011年2月19日离开明星公司,但直至2011年9月23日才通过快递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其离开单位的真正原因无从体现。因此,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丁涛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审理过程中,对丁涛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另一倍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另一倍的法律责任,现在明星公司并未与丁涛签订劳动合同,故诉请应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丁涛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又是明星公司高薪聘请的管理者,从他被聘任为行政部经理之时,就可以推定其向公司展示的个人能力足以让公司相信他具备全面负责人事、行政及后勤工作的知识和经验,否则即有欺诈之嫌。同时,明星公司已经通过任命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任职要求明确告知丁涛,在公司未对行政部经理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另作说明的情况下,丁涛自己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应由他自己负责,现在其劳动合同没有签订,说明他本人对本职工作已存在失职行为,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其要求明星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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