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强制要求承租方腾房
(2016)川0191民初第4917号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腾房
基本案情: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成都市的房屋租给被告用于经营餐馆,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两年,被告在未通知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被告王某某,原告知道情况后同意李某某将房屋转租给被告王某某,三方先后在原租赁合同上签字确认。被告王某某实际承租后,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欠缴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原告钟某某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水费、物管费、垃圾清运费、电费共计18641元。
二、被告王某某在履行上述第二项支付义务后五日内搬离涉案房屋。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钟某某的委托,指派曹秋菊律师作为钟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2015年6月26日钟某某与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多次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严重损害钟某某的合法权益,构成根本违约,按照法律规定钟某某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经过我所曹秋菊律师的成功代理,钟某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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