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法院将债务人列为“老赖”
(2014)泸泸民初字第263号
关键词:借款合同、合同违约、失信人员
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杨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若干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借款项,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若干元。被告徐某某、杨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曹秋菊律师作为张某某的执行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偿还的,已构成违约,需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我所曹秋菊律师的辩护,叶某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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