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借款合同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将债务人列为“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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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407号

关键词:借款合同、合同违约、失信人员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若干元,借期为一年,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借款项,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若干元。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曹秋菊律师作为张某某的执行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2016年1月18日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查询,被执行陈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我所曹秋菊律师的执行代理,陈某某被法院列为“老赖”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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