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房屋的产权人,一样得到法院支持
(2016)川0105民初4951号
【关键词】:借名买房 所有权确认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30日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约定原告以被告之名购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房屋,购房款全部由原告支付,待被告取得产权证后,再将房屋过户回原告。2014年4月1日,原告在天祥广场通过开发商的POS机以消费形式将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商成都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4月2日,原告以被告之名与开发商成都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被告已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但至今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房屋归宋某某所有。
二、胡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前协助宋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2014年3月30日宋某某与胡某某签订借名买房协议,通过相应的出资证据能够证明是宋某某实际出资的,宋某某作为实际的产权人要求名义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过我所律师的成功代理,宋某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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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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