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司宇与巴图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王司宇与巴图公司签订《房地产认购书》,约定王司宇购买巴图公司开发的别墅一套,并向巴图公司支付了定金10万元。巴图公司称:2009年1月24日,通过特快专递向王司宇送达了《逾期签约通知书》;按照《房地产认购书》的约定,王司宇应于2009年1月15日前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王司宇未按期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若王司宇于上述期限内仍未与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公司将依照《房地产认购书》的规定处理。之后,王司宇一直未到巴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巴图公司便将房屋出售他人。王司宇对巴图公司的说法没有更多的反驳,只是说没有收到通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认购书》也找不到了,请巴图公司提供原件,要求巴图公司退还定金10万元。法院审理的整个过程中,王司宇与巴图公司均没有向法院提交《房地产认购书》原件。
【裁判情况】
重庆市五中法院终审认为,王司宇与巴图公司虽然均承认签订《房地产认购书》及王司宇向巴图公司缴纳定金10万元的事实。但是,王司宇不承认有关的违约条款;双方最终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巴图公司实际也将该房产出售给了他人,双方签订《房地产认购书》的目的并未实现。双方均提不出所订立的《房地产认购书》原件,致对违约行为及责任无法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八条还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于是,判决巴图公司退还王司宇定金10万元。
【法官点评】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定金是把双刃剑,在约束购房者的同时,也约束了开发商。本案因双方均提不出《房地产认购书》原件,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法院无法判定双方的责任,按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处理,故判决巴图公司退还王司宇定金10万元。但是,如果开发商违约将所认购的房屋转卖他人的,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如购房者违约导致未能订立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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