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
(2016)川0181民初4415号
【关键词】 股权转让 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与被告就全部合伙份额转让款以货币形式完成支付,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原告经过多次发函,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配合办理。被告一直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转让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50万元的转让款。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人,经过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了重要法律辩护意见:
原被告签订《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支付转让款,有转款凭证予以证明,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办理变更手续,与法有据,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经过本所律师的成功代理,原告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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