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方式补偿的并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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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东南并购游唐网络100%股权


【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向游唐网络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游唐网络100%的股权,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部分现金对价。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姜仲杨、陆旻、韩军、上海完美、苏州龙跃合计持有的游唐网络100%股权。游唐网络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56,250万元。其中60%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33,750万元,剩余40%以现金方式支付22,500万元。

  现金对价分四期向交易对方支付,第一期支付45%,第二期支付20%,第三期支付20%,第四期支付15%。


【股份锁定】


  姜仲杨、陆旻、韩军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正式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2个月之后,在业绩承诺期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分别出具后分三期解锁,每期解锁比例为35%、35%、30%。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姜仲杨、陆旻、韩军承诺,游唐网络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数不低于人民4,500万元、5,850万元、和7,350万元。

  游唐网络在承诺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利润的,姜仲杨、陆旻、韩军应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姜仲杨、陆旻、韩军各自承担利润补偿责任的比例为54.12%、35.29%、10.59%。

  每年应予补偿的金额依照下述公式计算:承诺利润金额-实际净利润金额。

  姜仲杨、陆旻、韩军在游唐网络任一承诺年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利润时均应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补偿,游唐网络在其他承诺年度超额完成的利润并不能冲抵该年度应补偿金额。姜仲杨、陆旻、韩军应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本次交易总对价扣除交易对方缴纳税收后的部分。

  本次交易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二、科达机电收购东大泰隆100%股权


【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科达机电将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东大科技及吕定雄等27名自然人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东大泰隆100%股权;经交易各方协商,定价为33,094.10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对价款22,094.10万元,以现金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对价款11,000万元。公司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1亿元,拟用于支付现金对价款。


【股份锁定】


  向东大科技及吕定雄等27名自然人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东大科技及吕定雄等27名自然人向科达机电保证并承诺东大泰隆公司2013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3,244.74万元,2013年至2014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7,289.28万元,2013年至2015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12,104.18万元,2013年至2016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16,977.59万元。

  标的资产在承诺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利润的,现金补偿义务人东大科技及吕定雄等27名自然人应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净利润差额。现金补偿义务人依照下述公式计算出每年应予补偿的现金数:补偿现金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已补偿现金数

  现金补偿义务人东大科技及吕定雄等27名自然人按照本次交易前在东大泰隆公司的股权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现金数。

  本次交易于2013年12月19日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三、太极股份收购慧点科技91%股权


【交易方案】


  太极股份将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9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拟向姜晓丹等14名自然人以及华软投资等6家企业支付73,573,500元现金并发行26,828,604股股份收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91.00%股权。


【股份锁定】


  姜晓丹、吕翊、李庆、维信丰分别承诺,其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太极股份向其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华软投资、林明等分别承诺取得的太极股份向其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太极股份向其发行的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三十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交易对方承诺慧点科技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为4,000万元、4,820万元和5,525万元。慧点科技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内任一会计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交易对方承诺的对应会计年度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将对太极股份进行补偿,该年度补偿方式应采取现金的形式,每年需补偿的现金总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需补偿的现金总额=(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净利润预测数总和-已补偿现金金额。

  交易对方中任一慧点科技单一股东每年需补偿的现金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单一股东的交易对价=该单一股东的现金支付对价+(该单一股东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太极股份向其发行的股份数×每股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于2013年11月8日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四、新华医疗并购远跃药机90%股权


【交易方案】


  新华医疗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远跃药机90%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王波等18名自然人和晨亨投资所持远跃药机80%股权,以现金方式购买徐中华等3名自然人所持远跃药机1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远跃药机90%股权作价为35,28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比例为11.11%,股份比例比例为88.89%。


【股份锁定】


  本次交易对方王波等18名自然人和晨亨投资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新华医疗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12个月之后,在盈利承诺期内若当年实现盈利承诺,或者虽未实现盈利承诺但履行完毕盈利补偿,按三期解禁可转让股份,每期可解禁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王波等5名自然人向新华医疗保证并承诺从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当年起的三个计年度内,远跃药机100%股权每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非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同期预测数,且2013年不低于4,000万元、2014年不低于4,500万元、2015年不低于5,000万元。

  如远跃药机实际净利润不满足上述承诺,则王波等5名自然人负责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偿净利润差额。

  利润补偿期间,远跃药机每年的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补偿金额=(远跃药机100%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远跃药机100%股权当期实现净利润数)*2。

  利润补偿期间的每年,在上一年度存在王波等5名自然人向新华医疗进行利润补偿的情况下,当年实现净利润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时,新华医疗将王波等5名自然人已补偿的上一年度补偿金额退还给王波等5名自然人:1、(远跃药机100%股权当期实现净利润数-远跃药机100%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大于零;2、(远跃药机100%股权当期实现净利润数-远跃药机100%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大于(远跃药机100%股权上一年度承诺净利润数-远跃药机100%股权上一年度实现净利润数);3、远跃药机100%股权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大于远跃药机100%股权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王波、张崇元、颜志红、王贺、张维岳按照2:1:1:1:1的比例向新华医疗支付该年度需支付给新华医疗的全部补偿金。

  在前述方式下无法足额补偿的情况下,王波等5名自然人、刘雪松等13名自然人和晨亨投资承担如下连带担保责任:在王波等5名自然人、刘雪松等13名自然人和晨亨投资本次认购的新华医疗股票可转让之日起15日内,新华医疗应当按照不足部分计算的王波等5名自然人、刘雪松等13名自然人和晨亨投资所持新华医疗股份数予以解禁,王波等5名自然人、刘雪松等13名自然人和晨亨投资应当在股份解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转让该部分解禁股份,并以所获得的转让款向新华医疗进行补偿。

  本次交易于2013年12月7日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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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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