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投标不能忽略的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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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招标投标法》第26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根据该该条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施工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工程要求的建筑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另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的部分。


三、投标担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四、联合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相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招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43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44条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45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五、投标人禁止行为


1、投标人之间的禁止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禁止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4、《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5、《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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