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金额及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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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金额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二)、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二、取保候审金的缴纳


(一)、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二)、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五)、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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