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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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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