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哪些人负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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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身份参加诉讼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仍然是刑事被告人本人,监护人参加诉讼承担赔偿责任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身份参加诉讼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身份参加诉讼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如交通肇事罪案件,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属于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亲友只是代偿,不能在裁判文书列项。办理调解事宜等仍以被告人的名义,不过在款项的支付文书应载明是某亲友代偿,以便于被告人与亲友将来的账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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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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