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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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5.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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