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四川省高院发布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主刑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拐卖妇女、儿童一人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拐卖妇女、儿童人数、犯罪主体身份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拐卖妇女、儿童二人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所、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轻伤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轻伤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所、护理、抚养的三名以上儿童贩卖给他人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罚金刑
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应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其中:
(一)、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3万元至10万元罚金;
(二)、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金;
(三)、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0至50万罚金。
三、缓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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