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四川省高院发布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主刑
(一)、法定刑在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销售金额每增加7千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二)、法定刑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5千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1.5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1.5万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4.5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四)、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基准刑的情节除外),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等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被发现前,主动将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收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二、罚金刑:刑法典已经规定
三、缓刑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应综合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数额、造成的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积极赔偿损失,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三)、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被判刑或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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