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格里沙漠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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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明盛染化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廉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腾格里被誉为“人类治沙史上的奇迹”,曾经被联合国授予“全球环保500佳”的荣誉。在沙漠南缘中卫沙坡头一带,已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有世界上第一条沙漠铁路——包兰铁路。但是,在这样一个被标榜为模范的保护地区,却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事件已经查明,在保护区的周边存在着多个工业园区,园区里的工矿企业不遵守规章制度,非法排放废水,致使沙漠受到严重损害,本案中的明盛染化公司仅是其中一例。

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实际上体现的是人类社会在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问题上的错误做法。人不能脱离于环境而独立存在,地方经济也不能脱离外在环境而实现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所要保护的重要法益。严重污染沙漠水源、破坏草场湿地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受到刑罚处罚。

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尽管目前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腾格里沙漠不会由此自动恢复明净,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参与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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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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