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被判处无期徒刑案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周永康作为中共中央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反腐斗争中追究刑责的最高级别官员,其位之高、权之重、根之深、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对周永康案的依法审理,意义重大深远。
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改革开放以来,在反腐风暴中被调查的最高级别官员此前只到中央政治局委员,周永康以中央政治局原常委的身份被调查并审判,具有划时代的标志意义,一方面表明了中共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也用事实表明了法律面前没有不受制约的特权人物,只要违反党纪国法,均会一律查办,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在内心深处认可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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