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PS照片发微博,为何被判赔3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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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将他人的获奖摄影作品修改后发在自己微博上,台湾艺人林志颖惹上侵权官司。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定林志颖构成侵权,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

  海淀法院认定,林志颖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一、一张PS的照片如何侵犯了摄影作者的著作权?而且被判赔这么高的金额?

  未经许可篡改并使用他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林志颖作为公众人物,所发微博影响力大,造成的著作权人的影响和损失也大,相应的法院判赔数额也会高于一般侵权行为。


一、摄影作品侵权最高可判赔50万

  在该案中,海淀区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千元,合计34.5万元。


  对于赔偿的金额,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涉案作品系军旅题材,多次荣获摄影类奖项,多次入选知名影展,知名度较高;

  第二,林志颖发布的涉案微博配图中,对涉案作品的主要人员进行了修改,使涉案作品丧失了原作所承载的核心精神,并具有娱乐性,达到了宣传林志颖个人目的,提升了林志颖形象和曝光度;

  第三,林志颖发布的涉案微博以涉案微博配图为主要内容,且评论和转发量大,在该微博内容被多家媒体报道,扩大了涉案微博配图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综合上述因素,按照30万元的标准酌定赔偿数额已能弥补朱庆福就本案林志颖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朱庆福还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和公证费,公证费5000元全额支持,律师费酌情支持4万元。

  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单幅摄影作品被侵权赔偿如此高的数额,在以前是没法见到的。这可能是国内迄今为止,单幅摄影作品被侵权,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数额。”

  2010年以前,摄影作品被侵权也经常会出现,而赔偿没有明确标准,多是参照报社稿酬标准,“非常少,几十块钱一幅。”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经过修订通过,并在当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举证太困难,司法机关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非常少见,原因在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通常难以确定。”所以,法定赔偿成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最常用的手段。


二、摄影著作权有哪些权利?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其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林志颖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认定林志颖的行为侵犯朱庆福的摄影作品四项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摄影著作权有哪些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方面。其中,人身权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摄影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摄影作者身份,在摄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公开身份的可以署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身份的可以署化名或不署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摄影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摄影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像、翻拍等方式将摄影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三)、展览权,即公开陈列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四)、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摄影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三、侵犯摄影著作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本起案件中,林志颖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声明中称,因为觉得有趣,未多做考虑就将网友PS的照片发出来,并未意识到照片改动于权利人的摄影作品,这是他作为公众人物的疏忽,在此承认错误,以后一定谨慎。


四、侵犯摄影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蜀天君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摄影著作权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行为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起诉。

  作为摄影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被侵权,除了要准备好证明自己是摄影著作权人的证据,如已公开发表、展览的照片、负片、正片、获奖证书等,更要及时收集被侵权的证据,尤其对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如微信、微博、网页,最好的方式是到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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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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