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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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观缺陷的存在的。

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四、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责任形式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六、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与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观缺陷的存在的。

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四、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责任形式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六、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与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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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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