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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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的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责任分担

《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四、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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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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