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提起刑事自诉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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