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高新刑初字号第33号
【关键字】 入户盗窃 主观恶性 量刑情节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邓某某共谋后,进入成都高新西区XX社区,由邓某某望风,尹某某翻墙进入XX别墅32-3号。尹某某在别墅二楼卧室内盗得人民币130元,在三楼卧室内盗得四至五千人民币、4000元港币及若干外币。尹某某随后分给邓某某1700元人民币,邓某某将该存款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次日,尹某某将所盗港币、外币兑换后全部挥霍。同年8月4日19时许,二被告再次实施盗窃时被保安发现,遂案发。
【裁判结果】
被告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二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所魏雪梅、赵枫律师分别为尹某某、邓某某进行辩护,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本次盗窃罪案件中主观犯罪动机是临时的,应与其他惯偷行为相区别,在量刑时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三、被告人具有悔改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家庭收入微薄,需要被告人工作并以其收入作为全家的生活来源。
法院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听取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尹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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