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害价值到底赔不赔?
(2014)锦江民初字第2137号
【关键词】交通事故;车辆损害价值;商业三者险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9日14时40分,被告孙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959XX奇瑞牌小轿车行使至武侯大道云霞路段时,因未按规定避让,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A5ZXX奔驰牌小轿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作出第02581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孙某负全责。被告孙某所有的川A959XX奇瑞牌小轿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等。经四川荣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鉴定,确认车辆维修费用(零配件和工时费)为32280.97元。鉴定确认车辆损害赔偿价值在2014年3月29日(交通事故发生当日)为17588元。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才维修完毕川AA5ZXX奔驰牌小轿车,实际支付维修费32280元。原告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67787.52元、车辆损害赔偿价值17588元,交通费8000元、误工费1000元、鉴定费4000元;被告XX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车辆维修费32280元;
二、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害赔偿价值款5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7000元。
三、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根据其应承担的鉴定费金额向原告支付1000元,向被告XX保险公司支付3000元。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支付309元,被告孙某支付551元。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孙某的委托,指派本所苟雯律师为其进行代理,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原告诉请的车辆维修费67787.52元
原告诉请的车辆维修费67787.52元过高,应以四川荣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32280.97元为准。
二、关于车辆损害价值赔偿17588元
原告要求赔偿车辆损害价值赔偿17588元的诉讼请求,此项请求于法无据,本案中事故车辆不存在车辆损害价值,原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三、关于交通费8000元
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原告自事故发生后认为保险公司及修理厂认定的车辆维修费太低,非要求人民法院组织鉴定,而鉴定结果与之前所定维修费用悬殊不大,原告有故意扩大损失的嫌疑。
四、关于误工费1000元
本案应不存在误工费,因误工费是对实际收入减少的赔偿,本案中仅仅对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无人身损害,并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原告的收入并未因此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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