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可主张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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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民初字第1411号


【关键词】:交通肇事 伤残赔偿金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3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祝某驾驶登记在被告冷某某名下的川K8B880号面包车行驶到成洛路西河加油站路口时,遇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与原告陈某某所骑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机动车在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内江分公司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后陈某某立即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等二人民医院;成都军区空军机关医院住院治疗共计52天,花费医疗费89155.97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3个10级,陈某某是家中经济收入的唯一来源,且原告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其抚养。因此,原告依法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81712.58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103624.38元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谢某、朱某担任陈某某的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一、2013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驾驶机动车行至人行横道时不提前减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本案中被告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理应对原告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辆所有人冷某某依法在天安财保投保了机动车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天安财保应依法在相关额度内赔付。

  经过我所律师的成功代理,陈某某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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