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是资助和勾结间谍?哪些是间谍器材?国务院明确了

分享 ...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细则》共有5章26条内容,对资助勾结间谍行为、间谍器材、反间谍工作中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奖惩措施等都做了具体说明。


间谍组织、间谍行为指哪些?“敌对组织”指哪些?


       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间谍组织代理人”指什么?


       “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间谍组织代理人”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资助勾结间谍行为指哪些?


       “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有哪些?


       一、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指什么?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专用间谍器材”指什么?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有何职权和义务?


       一、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二、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据《反间谍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四、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五、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反间谍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六、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七、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八、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维护国家安全中,公民有何权利和义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分?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间谍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哪些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哪些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查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