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被判缓刑
(2016)川0105刑初1562号
【关键字】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缓刑
【基本案情】
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XX四川公司)系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2008年5月,被告欧某经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任核损员,2012年1月任核损报价科副科长,2013年4月任该科科长,该科岗位职责为对分公司下辖查勘员上传的事故现场查勘定损资料进行审核。2008年5月,被告人汤某经招聘进入XX四川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任查勘员,其岗位职责为对发生在双流片区的投保车辆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并将有关材料推送至核损报价岗审核。2003年,被告人蒲某经招聘进入XX四川公司任理赔部核损员,2012年1月任该科副科长,2013年任科长,该科岗位职责为对核损报价岗审核通过的事故现场查勘定损资料、理算金额进行全面复核。2011年至2013年期间,欧某伙同汤某、蒲某通过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伪造理赔资料,骗取XX四川公司的保险理赔金,其中欧某所得496886元,汤某所得202559.11元,蒲某分得好处费152500元。
【律师意见】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翻阅卷宗以及查看证据目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蒲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二、蒲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蒲某在本案之前未受过行政、刑事方面的处罚,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
三、蒲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调查,认罪悔过。
四、蒲某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蒲某到案后,一直积极联系XXX保险公司请求退还在本案中的非法所得152500元,在征得XXX保险公司同意后,已于2016年7月25日向其全额退还了非法所得152500元。
【法院判决】
……
三、被告人蒲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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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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