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该不该归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应归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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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长春80岁老太叫板物业公司

     

       吉林长春的高老太称自己是2005年10月7日入住一个名为长影世纪村的小区,当时电梯里就有广告。如今,电梯广告特别多,更换得也特别快。今年1月份,物业公司的房管员拿着一张单子上门来通知,说是从2016年1月起,每月要收10元的电梯维修费。高老太不干了!她坚决不同意交这笔钱。


       高老太认为:“《物权法》规定,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用电梯打广告挣的钱应该归我们业主,而不该进物业公司腰包。物业公司是不是该给业主一个说法?”对于广告费的去向,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人员表示,电梯广告的费用每年有几万元,物业公司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用于弥补物业费不足。但这种说法无法让高老太信服,双方僵持不下。


       无独有偶,在山西太原的一个小区,物业公司通过收取入场费的方式将小区里的广告卖出去,挡车杆上的房地产广告、社区灯箱上旅游公司的广告,社区饮水机、不到四平米的电梯间里都挂上了广告,内容包括了商店促销、健身以及理财信息等。此外,还有滚屏灯箱、多媒体电视广告等。


       业主对此一无所知。这些本该属于业主的权益,业主却拿不到,如何维权?


二、法律:物业利用公摊区域做广告违法!


       事实上,很多小区物业都存在私自在公共场所投入广告牟利现象,对此,像高老太这样的业主的维权诉求合法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物业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他们只是接受业主的委托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执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的报酬。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只提供管理小区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管理小区里的环境、安保、卫生等,其它相关权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比如,小区的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任何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利用公摊区域做广告的行为均构成违法。


三、法院: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应该归你!!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典判例。其中一个案例,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法官明确说: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应该归你!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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