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进行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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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442号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执行条件、强制过户


【基本案情】


       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安路枣子巷15号6栋X单元2楼2号房屋原系陈某某的父亲陈某X与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X的名下,陈某X有三个孩子,分别为陈某某、张某、陈晓某。1999年5月,陈某X患病住院,医治无效于1999年6月8日病故,后续就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00年10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中民终字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子产权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补付刘某某房价款23063.26元,补付张某房价款1225.46元,补付陈晓某房价款1225.6元。


       后陈某某于2000年11月后因精神分裂症病情加重,持续治病,陈某某于2004年支付了刘某某房价款23063.26元,但一直没有支付张某1225.46元陈晓某1225.46元,执行条件一直未成就,同时陈某某病情加重也没有能力支付房价款及申请房屋过户事宜,2017年5月8日,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张某为监护人,张某于2017年6月22日申明自愿放弃收取房价款1225.46元,陈晓某于2017年6月22日申明自愿放弃收取房价款1225.46元。现陈某某为治病用钱,急需变卖该房屋,由于刘某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无法继续执行,特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


       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一、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安路枣子巷15号6栋X单元2楼2号住宅过户到陈某某名下;二、以上房屋的原产权证作废;三、陈某某凭本人身份证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单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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