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女士自己的房子为何无法拍卖?
【案情简介】惠女士和秦先生几年前诉讼离婚时,对于双方共有的一套二居室央产房,法院判令双方各得一间。后,惠女士搬离二居室并将自己分得的房间对外出租,秦先生则留住在自己分得的房间内。
2013年,惠女士因生活困难,并且,单独出售自己分得的那间房一直找不到买主,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归秦先生,由秦先生按二居室的市场价以及惠女士对二居室拥有的权益比例支付补偿款给惠女士,如秦先生不同意支付补偿款,则请求法院对二居室进行拍卖,再由二人分割拍卖款。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惠女士的诉讼请求,之所以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依据现行规定,部分央产房存在上市出售限制。
涉案的二居室房屋,是惠女士和秦先生婚后,秦先生通过单位房改购得的一套央产房。该房的原产权单位是一家科研机构,房屋位于涉密区域内。原产权单位向秦先生出售该房时,曾在售房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不得上市出售,并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了相关备案。
案件审理中,秦先生以自己没有义务和支付能力为由,拒绝购买惠女士对二居室享有的权益,也不同意将二居室对外拍卖,同时,还出示了售房协议和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房限制对外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先生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购买惠女士对二居室享有的权益,该房因处于涉密区域并且原产权单位在售房时限制该房上市出售,惠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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