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二审认定侵权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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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6877号


【案情简介】

       

       王某某具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2016年9月,王某某经中介介绍到霖达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4500元+出厂补贴200(500元)/次,并在该公司注册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务是项目负责人,霖达公司为其购买社保,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11月2日,霖达公司中选啊喇乡官房村核桃树至乍喇乌道路硬化项目,王某某为项目负责人。此后,王某某与霖达公司就未签订劳动及要回其在霖达公司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证书发生争议,2017年3月13日经社区调解不成,王某某向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2017年5月10日,双方达成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霖达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工资、二倍工资余额共计9000元;3、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本调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事项。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霖达公司将相关证件退还王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5月申请将证书进行了执业企业变更,2017年6月28日,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行资格注册中心向霖达公司发出一份《关于核实王某某在岗情况的函》,征询霖达公司对王某某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未被审批部门批准。后王某某以因霖达公司原因导致其不能注册到另一家单位上班为由提起侵权诉讼。


【一审判决】

     

       一、 成都霖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每月4500元标准支付王某某经济损失,从2017年5月10日算至成都霖达公司不再使用王某某资质证书为止;

     

       二、 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霖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谢文强、杨仁刚律师为其代理。


【二审律师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提起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要求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但上诉人根本没有过错,也没有实施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侵权事实;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10日已经通过金牛区仲裁委调解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上诉人也支付被上诉人9000元的工资,被上诉人已出具收据予以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要求对建造师证书进行变更注册,因该项目尚未完工,不能中途变更项目负责人,但上诉人未能变更注册,并非是上诉人的原因,是行政部门规定。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且该建造师在原企业的项目均竣工的,其就可以申请变更注册,也不需要公司进行配合,行政部门向公司出具的函件,只是客观上告知企业其建造师变更注册这一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是因为上诉人提供了反对意见才导致被上诉人可能变更注册的,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四、被上诉人提出的案由为侵权责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变更注册登记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既不需要承担因过错导致的赔偿责任,更不需要因此补偿被上诉人。


【二审法院认为】

       

       为支持上诉请求,霖达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王某某建造师注册变更信息的网页打印件,拟证明王某某的注册企业已经从霖达公司变更到其他建筑企业,王某某不存在损失。原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前述《办法》虽然规定,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发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册建造师要求的变更注册;但并未明确聘用企业如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建设主管部门便不得办理注册建造师要求的变更注册。同时,原建设部主管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亦规定:“注册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可见,原聘用单位是否同意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并非注册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的条件之一。并且,从原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看,原聘用单位是否反对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亦非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的充分条件。


【二审判决】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实践中,这类纠纷特别多,但是在二审中直接驳回诉讼请求的少之又少,所以得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就像本案,我所律师紧抓本案切入点,即“不能变更登记根本不是由于上诉人不同意的原因,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也就谈不上侵权。”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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