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主张执业费为什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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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涂某

       被告:四川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谢文强、杨仁刚律师

       案号:(2017)川0191民初321号

       2015年1月4日,原被告订立劳动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2、原告工作岗位为工程部职员,主要负责招投标、项目巡查等工作;3、转正后基本工资4000元;4、抽中项目按2000元/次补助。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担任了被告承建的SS县永光乡小学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被告支付了原告合同约定的2000元补助。

       2016年1月20日,原告申请离职,被告办理了离职结算,核算离职费用为5000元,并于2016年1月22转账支付。2016年1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此后进入了案外人四川WW建筑有限公司工作,并变更了注册建造师执业企业。2016年1月20日之后原告未在案涉项目工作,但由于案涉项目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仍是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原告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四川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取消原告涂某在南充SS县永光乡小学校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的在建,不能再用原告涂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继续执业;

       二、要求被告四川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涂某支付2016年2月至今共计10个月,使用原告涂某二级建造师证书在南充市SS县永光乡小学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上执业的费用,每月5000元,共计50000元整;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四川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涂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对于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管理是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是《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10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二、对于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支付执业费用的分析

       首先,原被告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1月解除,解除后原告未在继续在被告处提供劳动,虽项目负责人仍显示为原告,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原告未接受被告管理,未向被告提供劳动,原被告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得以劳动关系向被告主张支付执业费用。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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