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诈骗案的辩护手记
【关键词】:合同诈骗 黄金37天 不起诉
【办案经过】
2018年12月,我接受古先生家属的委托,办理的古先生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成功获得了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诠释了辩护律师如何提升犯罪嫌疑人的自辩能力、如何运用“黄金37天”、如何防范辩护律师自身法律风险、如何发挥《法律意见书》的重要作用。
公安机关指控古先生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是:古先生为张某刚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共犯),张某刚被指控涉嫌合同诈骗金额2650000元。
2018年12月22日古先生被刑事拘留,12月24日古先生家属委托我担任辩护人,12月25日(圣诞节)我和助理律师前去成都市看守所会见了古先生。
第一次会见,我向古先生详细了解了公安机关的讯问情况,以及古先生向公安机关的供述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向古先生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剖析,分析了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对古先生有利和不利的情形,详细解释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介绍了公安机关的审讯策略,使古先生明白案件未来可能的走向,让其充分了解在供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供诉时不要慌乱,要对事发经过作出合理解释,充分提升了古先生的自我辩护能力。
第一次会见中,我从古先生处得知本案有两份关键证据:一份劳动合同和一份收款收据。张某刚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在所不论,如果这两份关键证据是真实的,就能证明古先生仅是张某刚的普通员工,其在被雇佣期间仅获取正常的工资,其收款行为仅是代收,并且已将代收款项交给张某刚,其主观上对张某刚实施诈骗的行为并不明知。
这两份证据非常重要,关乎古先生罪与非罪,我立即安排律师助理联系公证处到现场配合公证,立即就去相关公司调取了这两份关键证据,对调取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作了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次日就将证据随同公证书提交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即对两份证据进行鉴定。
随后,在提请批捕期间,我向检察官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申请对古先生不批准逮捕。在检察官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最后一天,鉴定意见确定了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检察官也因此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对古先生办理了取保候审。试想如果再晚一天调取或提交都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申请公安机关调取,可能会存在拖延调取或者不调取的情况,都将使古先生失去不批捕而取保的宝贵机会。
该案报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我阅卷后及时向检察官提交了古先生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提出古先生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古先生符合不起诉条件,检察官可能为了案件的严谨性,还是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在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回到检察院后,我对补充侦查卷宗进行阅卷后再次向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的规定,提出“本案经过补充侦查,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对古先生不起诉。”该意见最终被检察官采纳,对古先生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办理本案有感如下: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抓住关键的“黄金37天”,该37天是犯罪嫌疑人能否取保候审的关键时期,而且关乎案件后续的走向。
二、果断调取关键证据,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律师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调取,对于不方便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律师调取证据的过程要按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由至少二名律师进行,制作调查笔录,对取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且委托公证处对取证过程进行公证。如此,律师方能够既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
三、“不起诉”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又增加了二种可以不起诉的情形,使不起诉制度更加趋于完善。2019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作专题报告时指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本案的检察官能够正确运用不起诉权,在案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是贯彻“疑罪从无”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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