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现代法庭中的“亲亲相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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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办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嫌疑人的父亲无意中目睹了儿子犯罪的过程,警察希望他作为控方证人指认自己的孩子犯罪,父亲断然拒绝,最终儿子被判故意伤害罪,可怜的父亲被判包庇罪。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刑法提倡大义灭亲。

   但是,按西方的法律规定,这位可怜的父亲完全可以援引法律中“作证义务特免权”的规定拒绝警察的要求,哪怕儿子涉嫌的是一级谋杀,哪怕父亲是该案惟一的证人,他都有权保持沉默。

  这种“作证义务特免权”不仅在于亲属之间,还包括一些特殊的领域。比如医生对于病人,律师对于当事人,神父对于忏悔者。所有因为职业便利而取得委托人的秘密的人,都可以援引“作证义务特免权”的法律规定。


   如果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威吓而强迫这名可怜的父亲指认儿子犯罪的话,他势必面临着一个艰难的抉择:说真话,将使自己的儿子受到判处;不说真话,可能面临着伪证罪的指控。无论他做出怎样的选择,所造成的后果都是致命性的。儿子不会原谅父亲,哪怕他在法庭上说的是真话。


  刑罚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惩诫和挽救罪犯,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犯罪行为对于善良社会的伤害。大部分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后仍将回归社会。如果法律强迫他们的亲人指控他们有罪的话,这种对人类心灵深处所造成的创伤是持续的,甚至还可引发更激烈的冲突。

   许多职业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比如忏悔者能向神父毫无保留地说出隐藏在自己心中的秘密,是基于一种高度的信任。如果神父在听忏中惊讶地发现,这个大家都公认的好人原来是一位畏罪潜逃的杀人犯,神父所能做的就是传递上帝的旨意,希望他能自己到警察局自首,以卸下压迫自己心灵的包袱。至于忏悔者去不去是他的自由,神父是不能到警察局去举报,如果神父去举报,不仅是个人信用的破产,也将是教会信用的破产。


   在另一次法学讨论中有人提出:如果一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与委托人交流,发现委托人还犯有警察尚未发现的其他罪行,律师是否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参与者中间发生了激烈的讨论,律师们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而检察官则认为律师有举报义务。


   当我研究西方法律制度中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特免权”的规定时,惊讶地发现,这一法律制度竟然也是我们的老祖宗留下的。始于中国儒家思想中的“亲亲相为隐”的法律伦理观,只不过被“大义灭亲”的共产主义思想所抛弃了。

   儒家对于社会冲突追求的是“无讼”的最高境界,刑事政策方面主张“德主刑辅”的轻刑思想,“亲亲相为隐”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之一。

   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就是说,作为证人,父亲隐瞒对儿子不利的情况或儿子隐瞒对父亲不利的细节是人之常情,法律不应因此而惩罚他们,而应该尊重他们的情感,免除直系亲属间作证的义务。

   中国古代“亲亲相为隐”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直系亲属之间,一起生活的非血缘关系间,奴婢、部属都是“亲隐”的范围,并且这种相隐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出面指证倒构成犯罪。


   我国古代儒家有“亲亲相为隐”法律伦理,西方法律制度中有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特免权”的法律思想,近年来我国刑法新规定了“宽严相济”、“非法证据排除”等刑事政策,轻刑法治思想已对创建和谐社会起到了较好的积极影响,希望我国刑法制度不断完善,充分考虑人性的本真一面,引入“作证义务特免权”的法律思想,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可怜的父亲”,其实也能在更高层次上促进社会的和谐。    

   谨以此文为引,希望能引起立法高层以及更多刑法专家共识,对我国刑事政策的不断完善起到有益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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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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