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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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条赋予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赔偿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起诉保险公司,仅适用于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一、2004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在保险限额内确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排除侵权行为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二、2004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确定对赔偿权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理由是保监发【2004】39号文件明确规定: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因此可将5月1日后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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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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