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记录没处理,年检被拒 车主起诉交警队

分享 ...


今年5月,武胜县的彭先生将广安市交警支队起诉到法院,要求限期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年检。

事情缘起于彭先生未处理的车辆违法记录:今年4月15日,彭先生向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时,发现彭先生的车辆存在违法记录未清除,表示其车辆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彭先生不服,向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职责。

在这次诉讼之前,彭先生已于去年9月向法院起诉过一次,因当时他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向交管部门提出过年检申请而被驳回,再次申请年检被驳回后,他再次提起诉讼,并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

据了解,彭先生于2010年9月登记上户了一辆小轿车,在5年使用中,先后有多次违法,扣罚积分高达100多分。2014年9月,他向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年检遭拒后,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交警部门不为车主办理年检手续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交警部门立即为自己办理年检手续。

法院在第一次审理中发现,当时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彭先生已向交管部门提出过年检申请,于是驳回了诉讼请求。第二次起诉后,法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交管部门10日内为车主办理年检业务。

与彭先生的情况相似的还有车主陈先生,他与彭先生同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审理后,法院同样作出了让交管部门限期为陈先生办理年检业务的判决。


判决

法院判车主胜诉

处理违法记录非年检前提

今年5月29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并于7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陈先生和彭先生的车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为什么要判决交管部门败诉?前锋区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职责,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在原告车主陈先生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于陈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

彭先生的车辆属于安全技术免检车辆,原告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在车辆免检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于原告彭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法院对被告交管部门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并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查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