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
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对本案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认定涉案合同有效。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本案之前,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一直承受着是否合法的质疑。该案判决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时代竖起了一面关键性的旗帜。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包括众筹融资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交易予以鼓励和支持。随后,2015年8月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意味着,在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开始产生了公募和私募的性质划分。
海淀法院的判决和北京一中院的二审结果在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众筹这一新的互联网融资形式,并且局限于私募的范畴界定股权众筹的性质。可以预见,随着政策的推动和实践的发展,股权众筹问题将会分化为公开互联网股权融资和非公开互联网股权融资,后者仍属于我国目前公司金融法框架下的私募范畴,而前者则将给现有法律框架和司法机关带来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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