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方清诉成都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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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


代理后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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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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