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分享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


2015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一、马庆等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盗窃他人银行账户资金案

二、罗本凤等人多次诈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案

三、巴足木果组织武装运输毒品被执行死刑案

四、中国二重集团及二重重装成功破产重整案

五、董小宾与人寿财险青羊公司“盗抢险”保险合同纠纷案

六、潘鸿忠诉四川省邮政公司、集邮公司“乐山巨佛”著作权纠纷案

七、吴坐连诉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柴永洪等340人申请执行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九、梁玉全诉泸州市食药监局食品监管行政处罚案

十、余开付因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诉江安县社保局行政给付案


案例1

马庆等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盗窃他人银行账户资金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被告人马庆和王蒙从网上购买被害人段某、胡某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通过非法补办被害人手机卡号、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及直接消费等方式,先后盗取二被害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9.8万余元。此后,马庆、王蒙在网上购买了他人身份证号码、各类用户名及相对应密码等信息200余万条。马庆通过网络找到孙宇哲(某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由孙宇哲设计软件对上述信息进行筛选,提取含有他人身份证号码及网上银行密码、手机号码、账户余额等内容的信息数百条。2013年9月20日至27日期间,马庆、王蒙利用孙宇哲筛选出的信息,通过非法补办被害人的手机卡号、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张某、陈某等117名被害人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575万余元转出套现。


(二)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认为,被告人马庆、王蒙、孙宇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马庆、王蒙共同参与盗窃人民币1605万余元,孙宇哲帮助盗窃人民币1575万余元。马庆、王蒙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二人均系主犯,但马庆的作用大于王蒙。孙宇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庆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宇哲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庆、王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马庆、王蒙、孙宇哲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四十万元、十万元。一审宣判后,王蒙、孙宇哲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盗窃犯罪的典型案例,三名被告人利用网络大肆非法获取他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用户名、密码等个人信息,并运用这些信息侵入他人银行账户,在短时间内盗取119位被害人1600余万元的巨额资金。其中孙宇哲作为国家培养的高学历人才,利用其掌握的专业技术,设计软件对海量身份信息进行筛选,提取出含有他人身份证号码及网上银行密码、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信息数百条,其对马庆等人的盗窃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明知和客观上的帮助作用,构成盗窃犯罪的共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显示了法院依法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心,警示社会公众尤其是年青人,网络世界应当守法,运用网络技术进行犯罪或者为犯罪提供帮助,均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在享受网络技术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谨慎运用消费支付软件,保护好身份信息、各类用户名及密码等个人信息,尽可能免受网络犯罪侵害。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以来,通过网络开展各项活动已成为新常态。但每一项技术的突破和变革都是一柄双刃剑。运用网络支付代替传统支付方式也不例外,在给民众带来便捷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始料不及的网络犯罪问题。本案中利用网络技术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具有一些新的犯罪特点。这些新的犯罪特点使得犯罪涉及的地域性更广、手段的隐蔽性更强,因而相较于传统的盗窃案而言侦破难度和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及时关注、规范、惩处以网络为工具展开的犯罪活动。本案的公布使得公众和社会更加重视网络犯罪的现实性和严重性,很好地起到警示和防范作用。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查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