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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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

2.杜伯东申请执行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工资支付案

3.许春财与杨顺局抚养费纠纷案

4.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执行案

5.吴庆模等19244名蔗农追索蔗款纠纷案

6.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仲裁法律文书案

7.渠敬枝与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8.陈星润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

9.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0.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1.陈奇妨害公务案

12.被执行人杨正田诚信履行赔偿义务案


九、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拖欠数名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自诉人刘大龙带领17名工人在冯桥乡曹庄窑厂给郭可存干活,郭可存欠其工钱118000元。2015年1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以前支付给刘大龙9800元,2015年1月20日以前支付20000元,其余882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支付刘大龙9800元,其余款项没有按时给付。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后,向郭可存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郭可存申报财产状况,但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5年5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因郭可存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决定对其拘留15日。此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1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劳动报酬108200元及迟延履行金。

郭可存在法院执行期间的问话笔录证实,其在2015年3月底开始恢复生产,总共生产一百多万块砖。证人宋某证言证实,郭可存被拘留后,孙某又卖出了二、三十万块砖,且郭可存在窑厂尚有资产。借条复印件及收据证实,郭可存在本案执行期间借、收款金额达313660元。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可存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大龙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可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可存经营窑场,有履行能力却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郭可存仍不悔改,逃避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十、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已有占地150平米三层楼房又新建占地200平米四层楼房,却不履行15万余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拘役5个月


(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周来女诉罗小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罗小荣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罗小荣赔偿周来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罗小荣未履行义务,周来女于2012年7月12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都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罗小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罗小荣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其余义务,于都县人民法院遂对罗小荣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罗小荣亲属次日便支付了10000元的执行款。

法院查明,罗小荣于2003年建有一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左右、三层楼高的房子并居住其中。2014年8月起,又新建一栋占地面积200余平方米的房子。2015年7月7日,罗小荣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罗小荣亲属与周来女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周来女赔偿费用115000元,周来女出具谅解书。

2015年8月12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对罗小荣一案作出判决,认为罗小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罗小荣在2014年被法院司法拘留并出具保证书后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有不良影响,故不予适用缓刑。结合罗小荣归案后与周来女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对方谅解,以及罗小荣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罗小荣拘役五个月。宣判后,罗小荣表示服判,未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罗小荣已有一栋占地150平方米左右的三层楼房,又新建一栋占地200余平方米的四层楼房,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5万余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并作出还款保证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罗小荣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十一、陈奇妨害公务案

——被执行人藏匿行踪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传唤时暴力抗法,导致执行人员轻微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吴静华申请执行上海快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中,依法追加该经纪事务所的投资人陈奇为被执行人。2014年9月10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吴静华致电执行法官称发现陈奇行踪,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即至普陀区东新路传唤陈奇,但陈奇拒不配合并伺机逃跑,后陈奇将执行法官摔倒在地,致其头部着地,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执行法官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右上臂、左肘部、左膝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

陈奇被接警至现场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2015年1月20日依法判决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陈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不但逃避执行,还在被发现行踪后拒不配合法院的传唤,并以暴力行为抗拒,致执行法官轻微伤,严重妨害了公务,故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该案例表明,执行法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侵犯,任何妨害公务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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