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单位规定不住集体宿舍,下班回家途中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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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系某纺织公司职工。纺织公司工作时间分为白班和夜班,为了防止发生事故,纺织公司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为了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上夜班的工人下班后,必须在工厂的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方可回家。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

2012年10月20日深夜,王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大货车撞死,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王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大货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所在的公司认为,王某违反公司规定,下夜班后未在职工宿舍住宿,擅自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以上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定性处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职工家属不服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认定王某的伤属于工伤,纺织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规定,职工下夜班后必须在工厂的职工宿舍住宿,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是一种违法的、无效的规定。所以王某虽然违反公司规定,下夜班后未在职工宿舍住宿,但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王某的伤应为工伤,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决定。


【问题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职工违反单位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二、《劳动合同》中规定“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是否有效?

《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只要不是职工自残或自杀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受职工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影响。

关于这一点,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已经明确:“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工伤赔偿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有工伤待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纺织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的约定,属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纺织公司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

王某胜诉的关键是用人单位擅自规定涉及劳动者人身权利的免责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条款。并不能免除自已的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王某的要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示】


职工违反单位有关规定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享有工伤待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单位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等方式约定予以免除。


联系人

主任律师

谢文强

电话13981905353

执业证号 151011994107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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