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危险驾驶罪
(2016)川0105刑初164号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刑事辩护 缓刑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5日23时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xxxFT的汽车,沿本市苏坡西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苏坡立交桥上羊犀立交方向匝道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郭xx血液乙醇浓度为187.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说法】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郭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郭xx进行辩护,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给出专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前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辩护意见,判决郭某某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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